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执异64号

案外人:黄道建,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日,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竹蒿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第四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693659712B。

法定代表人:梁开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454号3栋1层454号,注册号:510000000076661。

法定代表人:杜蓉,董事长。

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黄道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停止对位于金堂县(尚缘国际)10栋6单元2层2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案外人黄道建称:2011年申请人与尚缘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支付了房款,上诉房屋已经交由申请人实际居住至今。因为鸿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尚缘公司,贵院作出(2015)德执字第360号、360-1号查封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解除查封如所请。

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0日鸿锐公司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请求对尚缘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并裁定冻结并扣划尚缘公司银行存款13060万元或查封、扣押、变卖该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2016年3月3日本院查封了尚缘公司的部分房地产,其中包括诉争的房产,期限为2016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限届满后,本院对该房产没有续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院虽然曾经查封了诉争房产,但查封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故查封的效力消灭。黄道建要求本院解除查封没有事实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黄道建的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 畅

审 判 员  吴国兴

审 判 员  陈洪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懿

书 记 员  杨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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