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2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73.02元予以了扣划,执行费222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