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恢25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陈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贺泉,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贺方委,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竹篙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第四层楼。

法定代表人:梁开林,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贺方委、贺泉、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170.54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以下财产:1、被执行人贺方委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房屋(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号);2、被执行人贺方委名下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574);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251);4、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堂县赵镇康宁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不动产(监证XXXX421)。拍卖成交价分别为305433.10元、243586.70元、1257162.48元、159608元,合计1965790.28元。扣除本案评估费、换锁费、过户税费以及为被执行人保留的住房租金等费用,剩余案款1797826.68元,根据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分配,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案款261879.24元,本案提取执行费966元。本案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贺泉、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解除冻结措施。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贺方委名下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881)、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880)、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875)、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800)、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13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596),经现场调查及向相关部门调查,均未查找到上述财产实际位置,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951)、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955)、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952)、位于金堂县房屋(监证XXXX953),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执行到位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121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剩余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