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竹篙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第四层楼。
法定代表人:唐发军。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依拉克
审判员 贾 少 朋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麦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