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33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年**大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硕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明确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