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386号
原告:**,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被告:***,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新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BJX7。
法定代表人:徐人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585786052Y。
负责人:魏小民,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6元(予以缓交),减半收取计5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