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4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人杰。
本院依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20)00929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与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712.19元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20)00929号仲裁裁决书,且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已受理,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或移送执行时无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2020)川0191执46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