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执162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140号13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206510487P。
法定代表人:王嘉,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华,系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福斯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49647674U,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安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福斯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100,000元,本院(2019)川10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四川福斯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4日前付清。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福斯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已缴纳本案执行费12,917元,(2019)川1002民初1107号案件受理费13,5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10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刘立红
审判员 李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