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经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140号13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彬,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经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经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659442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建筑物(已以800万元为限查封,该建筑物未取得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鹏飞
书 记 员 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