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140号13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彬。
本院(2021)川08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28.00元(租赁费16000.00元、利息288.00元、执行费1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