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65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子路******。
法定代表人:曾杰。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瀚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