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65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子路******。

法定代表人:曾杰。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瀚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