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8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开山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X22083329P。
法定代表人:罗小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三星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740017262T。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珏,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11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75543.3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190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除有已被其他法院依法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01月29日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04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且注册登记时间长达近十年,本案中申请人暂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本院还向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还向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线索。现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8568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永鸿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静
书 记 员 彭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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