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

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34589984。
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三星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740017262T。
申请执行人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渝0110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款2530000元及其他费用。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限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在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财产调查过程中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0执5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110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永鸿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 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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