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

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34589984。
法定代表人杨中鑫,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三星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740017262T。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职务:总经理。
关于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和4月20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以(2020)渝0109执保6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xxx公司的应收款,本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但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未执行到案款;在首次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xxx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恢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费开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何庆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