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94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三星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740017262T。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因该案需要劳动仲裁前置,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邹雪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亚
书记员龚星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