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2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聚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71号1幢8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58273N。
法定代表人:李治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城南镇三星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740017262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四川聚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聚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5万元及其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银行帐户已被他案或其他法院冻结;
3、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执行情况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作出失信决定和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向其送达;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四川聚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表示对目前法院的调查情况无异议,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0执24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和相关执行文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东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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