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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民初76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杨生岩,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铁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源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T23D。
法定代表人:罗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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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德贵,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杨生岩与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德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工程量需要等待另案审理结果参照或者进行复杂的核算,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周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邓晓银
代理书记员 向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