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75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源一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T23D。
法定代表人:左熊,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01MB1039767B。
负责人:顾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