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1816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源一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T23D。
法定代表人:罗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锋,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四川众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620161045126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株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07461687N。
负责人:曾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遇春,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110483304。
上诉人***、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128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春毅
审判员 刘士平
审判员 黄丽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