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2民初920号
原告:*小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住四川省青川县青溪镇。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住四川省青川县黄坪乡。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青溪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罗小兵、***与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小兵、***于2018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小兵、***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0元,减半收取5730元,由原告罗小兵、***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