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81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源一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5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