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2390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L-034室。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各东,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商务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雄禾公司赔偿因工负伤致残费10万元;2、要求雄禾公司赔偿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营养费8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雄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我受雄禾公司雇佣从事房建施工工作,具体负责现场测量放线,工人技术交底,施工等工作。2018年9月9日,我因手提测试仪器不慎从钢筋板墙上面摔落至混凝土板面,导致左手臂桡骨小头骨折,后至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治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在此期间,雄禾公司只给付了手术费及住院费,其于费用一概未给付,我要求雄禾公司申报工伤,雄禾公司不同意,我几次申请通州区劳动仲裁庭帮助未果,故诉至法院。
雄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及雄禾公司均认可***工作及受伤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经查,雄禾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但其公司在注册地并无实际办公,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亦未在门头沟区,综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玉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亚杰
书 记 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