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490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L-034室。
原告***与被告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殷文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秦华斌
书 记 员 杜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