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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钟广州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6年11月4日,汉族,住咸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钟广州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17层5室。
法定代表人:钟广州,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钟广州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宋祖军
审判员 马红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