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375号
原告戴皎倩,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1号楼20层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皎倩诉被告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皎倩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皎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皎倩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