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金巧巧与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379号
原告金巧巧,女,朝鲜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1号楼20层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金巧巧诉被告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金巧巧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巧巧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巧巧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