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373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1号楼20层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