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讯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精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14878、148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社区第二工业区第73号第1栋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34644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精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B栋三层312、316、318房,组织机构代码788908734。
法定代表人XX伟。
被执行人XX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精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0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115070.18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231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支付人民币110000元、受理费人民币231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08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6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08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