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执46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执行人: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B栋三层312、316、318房。
法定代表人:XX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2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
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雯
审判员*皓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