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15010号
原告: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
法定代表人:吴**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逸,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茜茜,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办公楼(部位:******):齐浴莞。
原告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标公司)与被告广州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精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逸、邓茜茜到庭参加诉讼,登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登云公司向精标公司支付欠款407293.95元;2.判决登云公司向精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142.48元(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3日开始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为止,具体计算方式请见附表);3.判决精标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由登云公司承担;4.判决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都由登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精标公司与登云公司签订了《公司借款协议书》,约定登云公司向精标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用于购置货款,借款利率为每30自然日1.5%,按日收息。借款期限为45天,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该合同还约定,若乙方为按照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5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精标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精标公司提供借款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9日到2019年8月2日,登云公司应于2019年8月3日向精标公司返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1250元,共51125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登云公司仅向精标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13万元,仍有381250元本金仍未向精标公司支付。登云公司逾期向精标公司支付欠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精标公司的权益,以此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当由登云公司承担。根据《公司借款协议书》第七条第1款约定,“乙方如未按照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应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因此精标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应当由登云公司承担。综上所述,登云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公司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裁如所请,以切实维护精标公司的合法利益,彰显法律的权威。
登云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精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公司借款协议书》、付款回单、收款回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作为证据,
并提供《公司借款协议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原件供法庭核对,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登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精标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9日,原告公司名称由广东精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变更为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8日,精标公司(甲方、出借人)与登云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了《公司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置货款,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每30自然日1.5%,按日收息。借款期限为45天,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甲方以转账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滨江东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9×××48的存款账户。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该协议书落款甲方处加盖精标公司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名,乙方处加盖登云公司公章及授权代表张冰冰签名,时间均为2019年6月18日。
2019年6月19日,精标公司通过其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高新支行的账户向登云公司上述中国民生银行广州滨江东支行账号
转账了500000元,摘要为往来款。
2019年9月12日,登云公司向精标公司转账支付30000元、50000元,2020年3月13日,登云公司向精标公司转账支付10000元,2020年3月18日,登云公司向精标公司转账支付10000元,上述转账摘要及附言均为往来结算款,2020年8月24日,张冰冰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国花园支行账户向精标公司转账30000元,摘要及附言为登云借款代付。
另查明,为处理本案纠纷,精标公司与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精标公司委托该所指派律师担任精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双方约定案件代理费20000元。2020年11月19日,精标公司向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了20000元。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也向精标公司出具了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为*法律咨询*律师费,金额为20000元。
另查明,2018年7月9日,登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冰冰变更为齐浴莞。
本院认为,登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精标公司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通过审核精标公司证据的证明力,结合借贷金额、交易习惯、交付方式、当事人陈述等情况,对本案的借贷关系进行综合判断。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前提下,精标公司在本案中的举证,对于登云公司向其借款500000元,精标公司交付该500000元借款的待证事实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45天,以实际借款日期起算,则双方的借款期限自款项实际出借之日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登云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在2019年8月2日前向精标公司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将借款本金归还给精标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借期利息、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每30自然日1.5%,即按每日万分之五收息,该收息标准过高,本院依法将借期利率调整为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5.4%(3.85%×4)。关于精标公司主张逾期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登云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偿还了80000元,于2020年3月13日偿还了10000元,于2020年3月18日偿还了10000元,于2020年8月24日偿还了30000元,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约定还款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且登云公司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故根据法律规定,登云公司的每次还款应优先用于偿还利息,如有剩余再偿还借款本金,经计算,具体还款抵扣情况详见下表:






起/止日期





计息天数





日利率





本金

(元)





期间利息(元)









2019.6.19





45





15.4%/365







500000





9493.15











2019.8.2









2019.8.3





40





6%/365





500000





3287.67











2019.9.11









2019.9.12还款80000元,先抵扣利息12780.82元,后抵扣本金500000元,本金剩余432780.82元











2019.9.12





183









6%/365







432780.82





13019









2020.3.12









2020.3.13日还款10000元,先抵扣利息13019元,利息剩余3019元,本金剩余432780.82元











2020.3.13





5





6%/365







432780.82







355.71











2020.3.17









2020.3.18日还款10000元,先抵扣利息3374.71元,后抵扣本金432780.82元,本金剩余426155.53元











2020.3.18





159





6%/365





426155.53







11138.42











2020.8.23









2020.8.24日还款30000元,先抵扣利息11138.42元,后抵扣本金426155.53元,本金剩余407293.95元







综上,截止至2020年8月24日,扣减登云公司偿还的合计130000元,登云公司还需向精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7293.95元以及利息(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407293.9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
关于精标公司诉请的律师费。案涉借款协议书约定了精标公司可向登云公司追讨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本案精标公司已实际支出了律师费用20000元,故精标公司诉请的律师费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7293.95元;
二、被告广州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07293.9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广州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7元,诉讼保全费2671元,由被告广州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梓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谢昭植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