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财保230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8号5栋501-5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烧平县。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撤回财产保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国志
法 官 助 理   贾斯棋
法 官 助 理   石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