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宜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471507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振兴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903598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振兴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14418636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县万树香料香精有限公司、***、**、**、**、**、***、徐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525000元、逾期担保费及相应利息;2.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67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2021年4月21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9096.04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8月2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1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