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大道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90359841,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振兴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3月2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27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77907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