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某某支行、宜宾嘉实兰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1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9271483。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宜宾嘉实兰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中山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7984161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振兴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903598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02民终2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支行申请执行宜宾嘉实兰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请求被执行人宜宾嘉实兰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2.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宜宾嘉实兰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支行贷款本金中的35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宜宾嘉实兰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支行贷款本金中的6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2522元。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通过当面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 于2020年5月25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为4802944.6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