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9271483。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宜宾嘉实兰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宾市中山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7984161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振兴南***楼**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903598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东区七星路以北绿洲家园小区24幢1**2层6号(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查封时间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叙州区(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房屋,查封时间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房屋(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查封时间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包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