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宜宾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某某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执23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凯丽香江10号楼3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30940476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2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振兴街。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大柏树街。 被执行人:宜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80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5605766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振兴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1441863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白沙组团地中海蓝湾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960403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振兴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903598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14877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581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就判决书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10日和2020年4月10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于2020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当庭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不动产、车管、网银等并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除被执行人名下查封房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措施,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