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82民催2号
申请人: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88号润都盛和广场E座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2月4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500051/20190503,票面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