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锦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唐山市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422民初2266号 原告:广西锦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叠彩区 ******45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1013977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迁安市永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EGMDY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翅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藤县塘步镇***(梧州临港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XP0Y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锦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翅冀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锦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锦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