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6463号之三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静雯,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廖赤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诉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川西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7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