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建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建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214号 原告: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9-2-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诚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长宁街绿园小区西行1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建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站前西大街12号九鼎写字楼1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诚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市建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