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214号
原告: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9-2-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诚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长宁街绿园小区西行1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建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站前西大街12号九鼎写字楼1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诚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市建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立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