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长春某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某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1民初1269号
原告:吉林省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该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某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长春某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吉林省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