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420号
原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2栋1**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韩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园,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6号龙泉大厦6层A、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9元,由原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