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宏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1827号
原告:成都兴宏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府路111号金府西部五金机电批发城9幢12-13号。
法定代表人:包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2栋1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兴宏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兴宏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兴宏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