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6执359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4)川0116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6320.7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23)川0116执1588号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本案统一并入(2023)川0116执1588号案件一并执行。案件合并后,不影响被合并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任一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川0116执3594号案件并入(2023)川0116执158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