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财保7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申请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东段9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牟乃川,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符晓平,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1329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桐梓林支行,账号8075********)在1329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3.以上第1、2项保全总额以132900元为限;4.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桐梓林支行账号8075********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收工程款、第二项银行存款保全总额以132,9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1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洪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敏
书 记 员 刘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