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阳盈商贸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7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四川阳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7CLMC5B。
法定代表人:杨春焱。
被申请人: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957747。
法定代表人:符晓平。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阳盈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川EK××××小型面包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阳盈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川EK××××小型面包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罗文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