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3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身份证号码:5130231969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身份证号码:51302719********。
被告: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9577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