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2604号之三
原告:达州市岷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滨路二段493号第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22楼22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州市岷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3月15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达州市岷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岷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岷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15元,由原告达州市岷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