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3民初1309号
原告: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陈体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树,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沛雯,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冕宁县**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南河乡阴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冕宁县**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巫敬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