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188号
原告:普某,女,2015年7月1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女,1994年2月2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云,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97号A幢。
负责人:黄江宏,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
法定代表人:陈体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人四川致中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保险理赔款为由,现无需继续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4元,减半交纳2907元,由原告普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负担。
审判员  瞿晓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竹梦